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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研种业有限公司、潘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执950号之二
案件名称安徽鲁研种业有限公司、潘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鲁研种业有限公司;潘伟伟;滕州市金穗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执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鲁研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以东梅冲湖以南佳海工业城一期D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63112。

法定代表人:罗继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伟伟,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滕州市金穗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鲍沟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6DBJ7B。

法定代表人:郑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伟伟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伟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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