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787号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幢1202号附8号。
投资人:陈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