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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民初72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2区09栋032号,注册号340303600058863。

经营者:杨新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一种按压式除污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3.由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按压式除污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其获得西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排他性使用该专利的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其发现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与其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一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九牧厨卫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4号公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评价报告》、专利年费发票、《授权证明书》,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2017)厦证内字第23512号公证书,证明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

3、《委托代理合同书》,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经合议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好后,九牧厨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了比对,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为:A.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具有除垢板件及一驱动机构;

B.除垢板件,其上设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

所述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C.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

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

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D.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为:a.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本体;

还具有除垢板件及驱动机构;

b.除垢板件,其上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

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c.驱动机构,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

支架设置于花洒本体;

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d.按压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本体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没有后盖,但其本体所承载的功能与九牧厨卫公司的技术方案中的后盖所承载的功能一致,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

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牧厨卫公司所举证据1、2系经公证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证明的情况下,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系九牧厨卫公司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复印件,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参加庭审,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亦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按压式除污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公司获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排他性使用该专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6月29日,公证人员及九牧厨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标识为“美菱卫浴”的商铺,以总价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花洒一套,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客户联一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者为杨新民,注册号、经营场所等与九牧厨卫公司现场取得的收款收据客户联上的商家信息一致。

本案中,九牧厨卫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除缺少涉案专利中的后盖(2)外,其余技术与九牧厨卫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九牧厨卫公司为本案诉讼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九牧厨卫公司向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1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没有涉案专利中的后盖(2),但后盖(2)的作用在于固定支架(43),被控侵权产品将支架固定在本体上,同样起到固定支架的作用,两者具有等同的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技术方案,故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九牧厨卫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被控侵权产品由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销售,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九牧厨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亦未证明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酌定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综上,九牧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ZL20142062××××.X号“一种按压式除污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万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蚌埠市热冠太阳能经销部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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