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0548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七都镇客兴隆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
经营者:李双杰。
被告:谢福庭,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七都镇客兴隆购物中心、谢福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