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00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唐山丰润区宇讯通手机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道北,经营者王春艳,女,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娘娘庄乡芦各寨西山村南道1派2号。
委托代理人:李爱玲,该店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丰润区宇讯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