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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沭阳县吴集镇法兰琳卡化妆品门市、王祝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沭阳县吴集镇法兰琳卡化妆品门市、王祝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87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沭阳县吴集镇法兰琳卡化妆品门市、王祝波:关于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吴集镇法兰琳卡化妆品门市、王祝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共计92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祝波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931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926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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