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112号 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浩贤横一路3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锋,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流区公兴鑫粤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49号1栋B9-10号。
经营者:李晓梅。
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公兴鑫粤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公兴鑫粤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