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54号原告: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象山大道南路38号万达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州区新站社区周冬梅农产品经营部,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经营者:周冬梅。
被告: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丁灿彪。
原告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新站社区周冬梅农产品经营部、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原告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已预缴8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劲豹雄猪(湖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