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2民初945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三利麻将机销售部,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振兴南路29号。
经营者:陈广勇,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三利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