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824号之一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80号三幢十二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邵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苏州西路288号中心工业园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莲,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涉案的“过滤器组件”(专利号为ZL20101053××××.4)发明专利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故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过滤器组件”(专利号为ZL20101053××××.4)发明专利已由被告江苏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而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故被告江苏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