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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136号
案件名称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陈美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136号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德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琼,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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