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99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唐山市路南鹏瑞永通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路**新华道**,经营者覃相会,女,壮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江州村江文路**。
委托代理人:罗勇。
委托代理人:鲁敏,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南鹏瑞永通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