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53号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飞,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李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8月30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