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21号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1号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闫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南阳市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赔偿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