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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虎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55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虎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虎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855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虎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新兴大道**第**之3v>法定代表人:钟德清,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虎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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