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22号原告:章铭德,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洛阳市凯旋专利事务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盛唐至尊20栋3单元171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君,该所所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2号。
负责人:赵仲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章铭德与被告洛阳市凯旋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凯旋专利事务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供电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章铭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井盖防盗锁”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010501429.0(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
2014年4月,为了实现涉案专利成果尽快转化上市,原告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双方依法履行,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015年10月,原告在续交专利年费时,发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变更为洛阳供电公司,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告。
随后,第三方以涉案专利不在原告名下为由,要求解约并签订赔偿《合同协议书》一份,原告为此付出了巨额赔偿。
经查,2015年3月,凯旋专利事务所和洛阳供电公司恶意合谋伪造了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权人的签名,违背了专利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涉案专利转让并变更专利权人为洛阳供电公司。
原告曾多次联系两被告,凯旋专利事务所虽将专利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但仍无法挽回原告的巨额经济损失,协商赔偿无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