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02号 原告:欧阳国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媛媛,女,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住浙江省义乌市iv> 原告欧阳国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媛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期间,原告欧阳国强申请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欧阳国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欧阳国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国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