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42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21-1#205室。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2018年10月24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