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226号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博真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陶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名,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洛阳博真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27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并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