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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19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县牛山鸿记煌三汁焖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94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

经营者:李德山。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2021年5月7日,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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