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379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开县江口镇裕信商行,住所地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一路**西起第1卡铺。
经营者:陈炜亭。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开县江口镇裕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