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刑更5420号罪犯蒋存杰,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皖13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存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被告人蒋存杰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皖13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8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蒋存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存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存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存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