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28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辛店牛山园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王铖,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园社区牛山路**。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辛店牛山园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