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768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蓉忆火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文锦街**。
经营者:黄华。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蓉忆火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蓉忆火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