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3693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圣哲超市,注册的经营场所为金乡县锦程路中段路北,实际经营场所为金乡县金城路金鑫城市花园小区南门西邻金城路231-1、231-3号,店铺名圣哲超市。
经营者:李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华,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胜利,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街道圣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