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414号 原告:王君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上品美居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C区1楼1008号。
经营者:周兰凤。
原告王君成与被告双流上品美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君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君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