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796号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月光半岛独幢商业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邓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圩社区四组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