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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荣与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刘金荣与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金荣;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324号原告:刘金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经营者:谢永洪,男,汉族,199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刘金荣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ד一种新型射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日立案。

刘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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