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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知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知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铭浩皮具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七禧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17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铭浩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赵福荣,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七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铭浩皮具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七禧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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