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17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铭浩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赵福荣,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七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铭浩皮具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七禧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