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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高与何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358号
案件名称张绍高与何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绍高;何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58号 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何卿,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何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绍高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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