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58号 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何卿,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何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绍高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