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3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吉麦隆百货超市加盟连锁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北路**iv>经营者:薛炜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吉麦隆百货超市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