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62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02民初2626号
案件名称262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002民初26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江苏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升,江苏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为苏宏芳,工商登记的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法律文书确认由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商务楼B座2176汪杰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扬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书确认由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87号3幢南三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收。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九源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升、第一被告九源玩具厂的诉讼代理人汪杰、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美国企业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注册“大嘴猴图形”“PAUL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等系列商标。

该公司授权原告作为其PaulFrank品牌下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占许可方,原告有权就侵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

原告现发现,第一被告九源玩具厂通过网店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第二被告则为第一被告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服务,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九源玩具厂辩称:我厂不知道涉案商品是属于侵犯原告猴子图案商标的商品,该款商品仅仅卖出两个,故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

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辩称:1.我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并不参与涉案商品的信息发布、生产或销售;

2.我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已及时将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链接予以了删除。

因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相关授权文件、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形成的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等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组织了庭审质证,并予以审核附卷。

在此基础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美国企业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围绕“大嘴猴”汉字、“paulfrank”英文、大嘴猴图案、“大嘴猴图案+文字”注册了一系列的商标,并对部分大嘴猴图案在中国版权部门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其中,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为大嘴猴图案,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家具、床、非金属筐、装玩具用盒、软垫、枕头”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宏联公司作为其PaulFrank品牌下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占许可方,根据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

2017年1月5日,原告的受托人张玉华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

当天,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张玉华操作公证处电脑向阿里巴巴1688网店“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进行网上购物的全过程(支付37元,含7元运费,网购了两个座垫),形成了一系列截屏文件。

次日,网上所购物品通过快递发送至该公证处所在地址并一直在该处存放。

几天之后的1月11日,在原告的受托人张玉华与两名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快递包裹被拍照、拆封查验、重新封装(重新封装时加贴了公证处封条),由此形成了(2017)宁秦证民内字第551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拆封查验公证封存的包裹,里面是两个以棕褐色为主色调的座垫,座垫上有黑色的“paulfrank”字样,并有醒目的大嘴猴卡通形象,该形象与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的图案高度近似。

庭审中,原告方在回答法庭询问时认可,在本案中,其在发现第一被告涉嫌侵权后,并没有向作为电商平台的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进行告知并要求第二被告采取合理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一方,在商标所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后者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0065566号商标)的被侵害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公证取证并封存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了大嘴猴形象,故该商品的生产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向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所以,本案被告九源玩具厂至少应当在销售者的层面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至于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因其并无过错,已尽到作为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其不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九源玩具厂在本案中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或被告九源玩具厂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经综合考虑第10065566号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涉案商品本身的价值,原告为制止侵权需付出的成本费用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九源玩具厂向原告宏联公司赔偿人民币85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065566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85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由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负担525元(原告在起诉时已向本院预交525元,被告扬州市九源玩具工艺品厂应负担之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