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49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王秋华百货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册号440682601531438。
经营者:王秋华,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王秋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