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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346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46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老区浦湾路东侧。

经营者:刘陆侠。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21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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