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758号被执行人:闫某,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韩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金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图县。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闫某、韩某、吴某、金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8)吉2401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第十二项内容为:“扣押在案的黑色迈腾汽车(豫N×××32,闫某)一辆、黑色奔驰商务汽车(吉H×××6G,闫某)一辆、灰色起亚汽车(吉H×××71,韩某)一辆、五菱面包车(豫N×××66,韩某)一辆、白色宝骏汽车(吉A×××9X,吴某)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豫R×××2S,金某)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吉H×××55,张某)一辆及假酒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2021年1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2018)吉2401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涉没收财产部分,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执行。
2021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向本院发出延州财罚函[2021]2号关于闫某等人案件涉案车辆执行情况意见的函,同意将被执行人闫某、韩某、吴某、金某、张某名下的车及实物接受,并上缴国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18日下发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闫某名下豫N×××32号黑色迈腾汽车及案外人王冬冬名下的吉H×××6G号黑色奔驰商务汽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二、将案外人闫影丽名下的吉H×××71号灰色起亚汽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三、将案外人于海霞名下吉A×××9X号白色宝骏汽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四、将案外人胡营营名下豫R×××2S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五、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吉H×××55号白色丰田越野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8)吉2401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