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长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长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22977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1.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长春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黄长春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义务。
2.2021年2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网络支付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黄长春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其称无法联系到黄长春,也不了解黄长春的财产情况。
4.2021年3月26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出查询通知,查询黄长春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7日,到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明黄长春名下有位于武城县××东街北侧(国泰名都C9号楼1单元302室),产权证号为鲁(2019)武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其轮候查封;
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城管理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长春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在夏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4月16日,在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N×××××悦达起亚k5轿车,但该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
7.2021年4月23日,根据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黄长春房屋租赁地址和在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黄长春房产登记信息,先后到武城县盛世嘉苑6号楼3单元602室和国泰名都C9号楼1单元302室找寻黄长春下落,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黄长春。
8.2020年4月30日,约谈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田志生认可本院执行行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公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1年5月7日,因黄长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终本约谈,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长春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