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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帅与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180号
案件名称袁帅与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帅;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180号 原告:袁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199号8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郑好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双流搏尔顿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D区2楼2088、2102号。

经营者:王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闯,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浩言,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帅与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袁帅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袁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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