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54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宾宾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太原路门面房。
经营者:刘雪侠。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宾宾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