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39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南岸福大福天天购物广场,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广新二路(南岸城东集贸市场一、二楼第七到十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B。
经营者:李伟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南岸福大福天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