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42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
经营者:赵信杰。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