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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7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孔玮与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790号之一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胜彬。

被告: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金侨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金侨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赵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诉称,原告是“路灯灯具(PV-1单光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3008××××.4,专利有效期为200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

原告在湘潭市岳塘区交汇处开始向东到“东坪镇”公交站处结束这一路段发现308盏侵权路灯,涉案路灯的中标单位为被告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为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路灯上贴有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的铭牌。

经原告比对,确认涉案路灯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8580元;

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涉案路灯安装在湘潭市岳塘区,属于湘潭市范围,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湘潭市,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高邮市,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是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湘潭市,湘潭市为湖南省内地级市,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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