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16号 原告:胡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仕林,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品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纸业大道西南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君成,执行董事。
原告胡玲与被告李仕林、贵州品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胡玲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李仕林、贵州品界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