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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7442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744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海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和合二巷**。

法定代表人:袁高攀。

委托代理人:徐欣,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红蜻蜓集团是研发、生产、销售“红蜻蜓”品牌皮鞋及皮具、服饰等的企业集团。

原告是A股上市公司,与其所属的红蜻蜓集团,在国内外皮鞋、皮具、服饰市场享有盛誉。

“红蜻蜓”品牌,为红蜻蜓集团所创并由原告使用。

该品牌自诞生以来,红蜻蜓集团及原告为经营该品牌投入了大量的设计、研发成本,并注册了“红蜻蜓”系列商标(包括第905213号、第1776902号、第1776903号、第9677160号、第4370278号),原告是上述“红蜻蜓”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以上商标具有较好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红蜻蜓”作为品牌,并擅自出售侵犯第905213号、第1776902号、第1776903号、第9677160号、第437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鞋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的企业形象造成损害,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被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立即撤下带有“红蜻蜓”字样或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广告牌;

2、向原告支付侵犯注册商标权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支付不正当竞争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

3、向原告支付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7931.33元(含律师费26000元、公证费1688.33元、因证据固化而进行的购物款项248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4370278号注册商标的保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五、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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