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1406号原告:艾泼兰,女,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榜,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系原告艾泼兰的丈夫。
被告: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元,该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辉,系该厂厂长。
原告艾泼兰与被告江西神圣酒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