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312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寒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盼盼。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寒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