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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558号
案件名称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58号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齐官屯。

法定代表人:齐新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王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虎。

被告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海宝。

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系上述中止审理申请的申请人,且专利名称为“带有快捷拉便装置的护理床”、专利号为ZL20112035××××.0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阶段,该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

因此,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结合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的现状,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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