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3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赵皆宝水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侯寨乡侯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赵皆保。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赵皆宝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