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2民初198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九天春城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104巷1号。
经营者:刘凤林。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九天春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及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