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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4民初9435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4民初9435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塘,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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