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4592号原告: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龙海路36号全部(部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靖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顶,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麦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广州三麦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道白狗岗2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秋莉(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江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麦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